【提升】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裁判规则
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与裁判规则
作者王聪湖南省长沙市级人民法法官,微信号Wangcong826
法官为当事人指定了举证期限,但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官究竟应该如何面对这些迟到的证据,这一直是困扰民事法官的重要程序问题。
2001年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采取了严格的失权制裁,但实践运作引发较多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证据规定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作出了初步调整,但仍有诸多模糊之处,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新民诉法解释又用对此作出了较大修改,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规制更进一步细化。
新司法解释实施以后,法官应当如何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进行准确裁断,成为一个重要的司法实和法教义学问题。笔者在再审司法实践亦频频遇到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情形,深感在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裁判规则上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故本文试图全面检视现行规则,分析法官如何处理迟到的证据。
一证据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严格规制
为改变长期以饱受诟病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带的诉讼突袭和审理迟延,提高诉讼效率和程序公正,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首次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举证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与之相配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至此,证据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举证所确立的是失权为原则,不失权为例外的证据关门规则,不失权的例外只有两种情形对方同意质证和属于新的证据。由于对方当事人处于诉讼攻击防御的对立面,一般不会同意质证,故对不失权的例外就主要是新的证据。
1991年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基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申请再审的,法应当再审;该两条规定在2007年民诉法2012年民诉法两次修改过程均保留下。为了准确限缩新的证据的范围,避免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落空,证据规定对1991年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规定的新的证据进行了范围限定,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如不属于新的证据,法将不予采纳。
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一审程序新的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新的证据包括一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一审庭审结束后应该理解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二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再审程序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上述各条所谓新发现的证据,从逻辑理解,既包括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而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出现的证据,也包括虽然举证期限内已经出现存在,但当事人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这里还隐而未显地包括了当事人无过失的主观要件。
此外,新的证据还包括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经人民法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同时,为避免诉讼突袭和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据此,对方当事人为反驳一方提出的新证据而举出的相对抗的证据,也属于新的证据的范畴。
从上述规定看,证据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失权还是留有大量余地的,特别是关于新发现的标准并未严格限定当事人的主观要件。然而,由于司法实践判断标准不一,法官在大量案件机械适用证据失权的制裁后果,导致当事人无法接受司法裁判对实体真实的偏离,尤其是那些的确存在着本该胜诉的证据却因逾期而失权,导致败诉的当事人不断地申请再审或者到处申诉,因案结事不了诱发的涉诉信访大量增加。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纪敏法官曾在2006年撰文指出基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社会效果考虑,每一位民事审判法官在适用证据规定第34条时,要格外慎重,不能孤立片面机械地执行证据失权,否则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此后,面对当事人的逾期举证,法官秉持了实体正义优先,证据失权软化的裁判取向。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即使明显不属于新的证据,但如果不审理该证据会造成裁判结果显失公正的,法就采取宽容的态度,让这样的证据进入诉讼。
二2008年举证时限通知和审监解释的调试
实体正义优先,证据失权软化的裁判取向在之后的司法解释更鲜明地体现出。2008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几乎同时发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监解释和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与证据规定相比,审监解释对再审程序新的证据进行了扩大解释,根据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新发现的证据,即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新取得的证据,即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是新出现的证据,即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四是原审未组织质证的证据,即当事人在原审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尤其是对于第四种情形,对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形成较大冲击,因为即使原一审二审法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对不属于新的证据的逾期证据不组织质证不予认证,但再审审查认为足以推翻原裁判,仍然应当将其视为再审程序的新证据。再审程序对认定新的证据的宽容,导致判断标准在整体诉讼程序的不统一,无疑会极大挫伤一二审法官严格贯彻举证时限的积极性,进一步软化举证失权制度的适用。
同时,证据时限通知第十条对新的证据又做了重新界定。根据该规定,法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确定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新的证据时,要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是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是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举证时限通知放宽了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即当事人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能采用证据失权。
三新民诉法解释确立的基本规则
正是在总结证据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首次分层次设置了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期限内举证有困难的当事人,设置了延长举证期限的救济措施,对逾期举证不再一律失权,而是给当事人一个说明理由的程序保障,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视不同情形作出训诫罚款直至证据失权的法律评价,体现了行为过错与责任的一致性。该条相比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是一个进步,但何谓根据不同情形采纳或者不采纳该证据却留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针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在操作过程可能存在的随意性,新民诉法解释进行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与证据规定等前述规定不同的是,新司法解释从客观原因入手考虑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而证据规定则是从新的证据出发考虑是否证据失权。明显,前述关于眼花缭乱的新的证据界定相比,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更加简洁便于适用。
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可予支持。
同时,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三百八十八条对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进行了重新解释。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本条这三种情形实质上汲取并相对应涵盖了审监解释第十条所规定的前三种再审新证据类型。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这就合理地限缩了审监解释第十条所规定的第四种视为再审新证据的情况。
新民诉法解释对再审新的证据显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即将其限定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适时举证的情况,而把当事人因自身主观原因逾期举证的情形排除在外。这使得新证据的容忍界限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形成了金字塔型的结构,这符合再审程序的职能定位,即有限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避免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逾期提交证据而轻易颠覆生效裁判效力。
综合对比证据规定,新民诉法解释对当事人逾期举证所确立的则是以不失权为原则,失权为例外,从过去的证据关门主义向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倾斜,意在更加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对滥用诉权者也予以相应制裁,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民事诉讼法鼓励诚信诉讼的价值导向。基于上述制度趣旨,法官在处理当事人逾期举证问题时,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对逾期举证理由的说明义。当事人未在法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就属于未及时举证,对于逾期举证的当事人,法官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法官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是不能遗漏的程序事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并且法官在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认证的理由。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就其逾期举证存在正当理由进行举证只是对程序性事项予以证明,使法官大致相信当事人的陈述为真实即可,不需要达到对实体性事项进行证明的高度盖然性证明度。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与证据规定一方逾期举证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不同,根据新解释,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一般都要先组织质证,经双方质证后再由法认证是否采纳,故对方当事人不能仅以逾期举证为由拒绝质证,而应指出在对逾期举证提出异议的基础上发表质证意见,否则如果裁判生效后又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法将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可归责性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新证据,不予失权,所谓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当事人生病住关键证人在外未归等其他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原因。对于一般过失或者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发生证据失权效果,法应当予以采纳但对当事人进行训诫。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以失权为原则,不失权为例外。例如在李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过程公司辩称,公司并无李某这个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该公司在二审程序提交了李某在公司的出勤表每支付报酬明细及证人证言,欲证明其公司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投缴社会保险费用。在回答二审法庭关于为何在一审期间不提交上述证据的问题时,该公司称一审提交的是正规员工的工资表,不知道一审律师是如何考虑的。二审法认为,虽然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欲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但因上述证据并非该公司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且因上诉人在一审法释明后仍拒绝提交,存在主观故意,故不予采信。
第三,证据重要性的判断。证据重要性的考量实质上意味着法官不会简单以程序公正为由而对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证据拒之门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不失权的唯一例外就是,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何谓案件基本事实,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最高人民法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所持的观点是,所谓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该是指法官经审查该证据对于要件事实的证明有价值有证明力,而不能仅依据当事人主张的证明目的确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要件事实这一概念是舶品,在德日法学方法论甚为重要,但在我司法实尚属于比较陌生的概念,简言之,是指实体法权利关系发生某一法律效果权利发生变更妨碍消灭所必须的法律要件的构成要素相对应的具体事实。值得参考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发回重审,民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对此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例如,在苏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苏某起诉王某偿还20万元借款,王某在一审辩称其已经现金偿还10万元,并且当时苏某还出具了还款收条,但自己收条不心遗失,在二审庭审结束前,王某在收拾家里西时发现了该收条,故提交二审法,对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且认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就已经存在,不属于新证据,后经过鉴定该收条是借款人所写,因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具有重要影响,二审法最终采纳了该证据。在上诉人宁农行与被上诉人沃尔德公司原审被告秦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2013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宁农行在二审提交债逾期催收通知书拟证明诉讼时效断,因该组证据对本案基本事实有实质性影响,二审对其训诫后予以采纳。在上诉人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借款人创新书店在二审程序提交了三组证据拟证明债权人沈鸿提供的借款有部分金额系通过提前计算利息的方式计入,并未实际支付借款本金。该三组证据经法审查对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并无证明价值,故二审法以在当事人不能对逾期提交证据作出合理解释且该些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为由,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纳。
第四,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除了对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官对当事人予以一般性训诫。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又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应予采纳,但可以罚款。这是以柔性费用制裁取代刚性失权制裁,至于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限额内,同时应结合诉讼标的额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与诉讼标的额明显失衡。当然,实践一些法官基于某些顾虑,很少采取罚款措施制裁,以至于新司法解释刚实施后,很多法都将其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措施当成首例案件宣传报道。
第五,民法上的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客观原因逾期举证,而逾期提供的证据被法采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关于当事人因逾期举证承担私法上的不利后果,现有司法解释有三处规定,除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外,还包括
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应予支持。
审监解释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应当支持。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虽然司法解释早就规定了对方当事人可以就一方逾期举证对其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请求赔偿,但实践却发现这类案例寥寥无几。其原因既与当事人的诉讼技巧和意识有关,更与规定的模糊性有关。仔细对比上述三个规定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一是当事人主张上述必要费用的性质定位模糊。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用于是负担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审监解释第三十九条的用语是补偿诉讼费用及赔偿直接损失,而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用语是赔偿必要费用。如果将当事人因对方逾期举证增加的当事人由此增加的诉讼成本费用定性为诉讼费用则意味着,一旦对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要求逾期举证的过错方当事人承担上述诉讼费用,法官应该在该诉讼一并予以解决,而且既然是诉讼费用,法一旦作出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项费用单独提出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将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纳入诉讼费用的范畴,但并未将其类推适用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此,立足现有规则解释框架,似乎应把当事人基于对方逾期提供证据所生的上述各种成本费用分别处理,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应纳入诉讼费用的范畴由法在诉讼一并决定负担,至于上述其他必要费用,既然涉及到赔偿问题,就必然要有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能归入诉讼费用负担。在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2015苏民终字第号,五星建设公司在二审提交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费用负担请求,二审法虽据实支持其该部分上诉请求,但直接确定逾期提供证据的过失方予以承担二审受理费。
二是当事人主张上述必要费用的处理程序不明确。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和直接损失时,是可以在本案诉讼一并解决还是另案解决,现有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在现行程序框架内,只能作如下解释如果本案诉讼是一审程序,一并解决不会导致诉讼程序操作混乱或者造成诉讼迟延,则可以一并解决,如果是二审程序则显然不宜一并解决,而应该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这种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即一方当事人因过错逾期举证构成侵权行为。证据规定和审监解释都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这种直接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性质上是否属于纯粹经济上损失,目前尚无司法案例可兹分析。上述复杂的处理程序和由此可能衍生的纠纷都导致司法解释起草者试图以这种私法上的费用负担规制逾期举证的功能预期大打折扣。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供职单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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