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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民法典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点汇总解读参考案例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等也有相应体现,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定特殊性,将在其他词条单独说明。

  民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基于第三人欺诈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权益受侵业主的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予以撤销。

  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抵押权实现受损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人不履行到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该协议。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下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或者为他人的债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与必要费用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的婚姻可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要点

  1.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 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 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 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 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 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人责任财状况等在个案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 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此外,民法虽未保留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在第1053条却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进行了规定。重大疾病具体包括哪些,第1053条并未进行明确,主要考虑到医疗水在进步,不同时期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可能是不同的,具体包括什么病或者判断一种疾病是否属于当时的重大疾病,交由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在具体时期具体案件处理时作出判断或许更合适。

  权威参考案例

  1.刘向前诉安邦财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公报2013年第8期

  案例要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2.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公报2013年第1期

  案例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应予支持。

  3.天津开发区家园房地营销有限公司诉天津森得瑞房地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公报2007年第2期

  案例要点合同的显失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定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双方的权利义。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4.永安市燕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厦门房地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公报2020年第4期

  案例要点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是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人相关财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5.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公报2008年第12期

  案例要点根据华人民和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撤销债人转让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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